4月24日,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公開征求《柳州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
征求意見稿提出,加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經營性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以下為原文
關于公開征求《柳州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修改意見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個人:
為促進我市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規范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我局會同市行政審批局草擬了《柳州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26年5月23日前通過電子郵箱將意見發送至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公用科郵箱:lzzjjszgyk@163.com。
感謝您的參與與支持!
附件:柳州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柳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2026年4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柳州市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經營許可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促進柳州市氫能產業健康快速發展,規范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運營管理,保障安全運行,根據《安全生產法》、《城鎮燃氣管理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燃料電池汽車加氫站(以下簡稱加氫站),是指為燃料電池汽車加注車用氫燃料的專門場所及相關設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柳州市行政區域內加氫站的經營許可管理。
第四條 加氫站參照天然氣加氣站管理模式,經營性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辦理《燃氣經營許可證》,并在許可事項規定的范圍內經營。
第五條 加氫站經營主體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氫能產業發展規劃要求。
加氫站經營區域、供應方式、規模、布局和建設時序等應當符合國家、自治區和柳州市氫能產業發展規劃布局與產業政策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氣源。
1.應與氣源生產供應企業簽訂供用氣合同。
2.氣源應符合國家氫氣氣質有關標準。
(三)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加氫站設施。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氫氣計量、充裝、消防、防雷、安全保護等設施。
2.加氫站設施工程建設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驗收合格并依法備案。
(四)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有固定的辦公、營業和服務場所等。
(五)有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
安全管理制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國家標準,主要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度、風險管理體系、應急搶修人員和設備,以及事故應急預案等;
經營方案主要包括:企業章程、發展規劃、工程建設計劃,用戶發展業務流程、故障報修、投訴處置、質量保障和安全用氣服務制度等。
(六)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當完成專業培訓。
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運行、維護和搶修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操作能力,并考核合格。經專業培訓并考核合格的人員及數量,應與企業經營規模相適應。(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申請《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加氫站經營主體應當向柳州市行政審批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一)《燃氣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有資質的第三方對企業儲存的氫氣的氣質檢測報告;與氣源供應企業簽訂的供氣合同書。
(三)固定的經營場所(包括辦公、營業和服務場所等)的產權或租賃情況,企業工商登記和資本結構情況的說明。
(四)加氫站所在地縣級以上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或者同級行業管理部門出具的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證明文件。
(五)有效期內的壓力容器等設施設備及防雷檢測報告等合格證明文件。
(六)由取得應急管理部門認可的安全評價資質的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七)本辦法第五條第(五)項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經營方案材料。
(八)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以及運行、維護和搶修等人員的考核合格證書等。
(九)涉及氣瓶充裝的,需提供氣瓶充裝許可證的電子版或復印件。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加氫站燃氣經營許可的核發、變更、延續、撤銷、注銷、補辦等工作要求及辦理流程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燃氣經營許可管理辦法》執行。
第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及加氫站相關行業監管規定的經營主體,參照城鎮燃氣相關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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